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局、省局、市局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3.对企业和个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4.企业和个人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企业和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7.企业和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8.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2020年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13.对参加疫情防治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15.对于承担政府防疫任务的相关药品、口罩、防护服、医用消毒酒精以及各类医学器械等抗疫物资生产企业,在当年度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适当提档,以加大地方税收的减免力度。
16.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17.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保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18.加快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切实提高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效率,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需要履行合同赶单出口的货物劳务,按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19.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税务机关在疫情期间倡导“网上办、掌上办、远程办、自助办”,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等方式在线办理各项税(费)业务,通过征纳沟通平台、微信群、热线电话等渠道进行涉税咨询、业务预约。20.为减轻企业负担,全区范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2020年邮寄费用继续由税务部门承担。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电子发票的,免费提供U-key。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黄岩区税务局